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
號被告丙○○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7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遠距視訊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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