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47號聲請人 洪山川 即財團法人天主教光仁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天主教光仁文教基金會
主文財團法人天主教光仁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為辦理法人登記變更事宜,爰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79年1月24日台(79)社字第3682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8年8月
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於108年8月2日變更登記,登記簿第59冊第51頁第1452號),茲該財團法人於108年12月18日召開第11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財團法人天主教光仁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並經教育部於109年
1月8日以臺教社㈢字第1090002140號函核備,修訂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第5條至第7條、第
9條、第12條至第14條,有聲請人提出之教育部函文、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修正變更捐助章程上述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前開章程第1條、第10條、第15條及第16條之變更,乃係明訂章程訂定依據、報送預決算資料之時間、增列章程修正日期、施行程序等,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首揭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件:財團法人天主教光仁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