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簡字第247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鄭穎聰 被告 張銘禮
張銘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5日內以書狀陳報本件被告是否為適格當事人。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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