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埔交簡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埔交簡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玉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2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玉珍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伍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徐玉珍於民國104年2月19日晚間6時許起,在南投縣埔里鎮同事住處內飲用紅酒數杯,仍於同日晚間9、10時許,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自上開飲酒處出發○○○鎮○○○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欲前往同鎮地理中心碑附近訪友。嗣於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鎮○○街與中山一路之交岔路口時,不慎與 陳瑞濱 (涉犯公共危險部分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埔交簡字第9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發生碰撞,而使徐玉珍受有頭部外傷併唇之開放性傷口與缺牙之普通傷害(陳瑞濱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嗣警 據報後到場處理,並將徐玉珍送往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救治,經警委託該醫院對徐玉珍抽血檢驗,結果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達145.3mg/dl(即百分之0.1453),而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徐玉珍於警詢時、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陳瑞濱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
㈢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檢驗報告單1份。
㈣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份。
㈤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㈥現場照片10張。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徐玉珍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竟
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後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仍酒後騎車上路,嗣警委託醫院抽血檢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仍達百分之0.1453,並肇事致己受傷,所生危害不輕,惟此次為初犯,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