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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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奕達選任辯護人甘存孝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奕達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呂政燁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