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智易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智易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柏偉
賴曉靜(原名賴秀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793、850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許柏偉共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賴曉靜共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法治教育貳場次。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商標審定號補充「00000000」、編號4商標審定號「000000000」更正為「00000000」。
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數量「1個」更正為「2個」、編號8數量
「1個」更正為「2個」、編號40數量「1個」更正為「4個」。
㈢起訴書附表三補充「編號50、仿冒Rilakkuma瓶子、2個」。
㈣證據部分另補充: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6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
三、附記事項:㈠依公訴人與被告許柏偉之協商內容,被告許柏偉應匯款新臺
幣2萬元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戶名:臺中市政府認罪協商金及緩起訴處分金補助安心餐券專戶),而被告許柏偉已於102年11月12日履行完畢,此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在卷可稽。
㈡依公訴人與被告賴曉靜之協商內容,緩刑宣告附有被告賴曉
靜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法治教育2場次之負擔(被告如有違反所定負擔未履行賠償,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宣告,執行宣告刑,併予敘明)。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應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7793號102年度偵字第8505號被告許柏偉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曉靜女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5樓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柏偉及賴曉靜均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等,業經前開附表所示三麗鷗等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之各種貼紙、手提袋及布偶等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限內,亦明知其所進貨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貼紙等商品,均係未經上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與商標專用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類似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其等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1年1月間某日起,在臺中市○區○○街○○號1樓、一中街00號0樓,其所經營之「JUSTQ日韓精品雜貨」內,由許柏偉分別僱用賴曉靜及不知情之 謝秀銀 (另為不起訴處分)在該商店內,擺設陳列如附表二、三所示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供不特定人士選購。嗣經警循線於101年9月27日,持搜索票前往上揭商店搜索而查獲,並扣得附表二、三所示之仿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柏偉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查獲現場、證物照片共4張、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拉拉熊鑑定報告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博仲 法律事務所認定通知書、日商三麗鷗公司刑事陳報狀1份、上開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許柏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許柏偉上開違反商標法犯行,堪以認定。另被告賴曉靜雖矢口否認前開犯行,然上開查扣物品確屬仿冒商標商品,此有前開事證可稽,且被告賴曉靜從事前開販售行為,業已有數月之譜,並且負責補充一中街店面之貨源,豈有不知該商品係仿冒商標物品之可能,故其辯解,顯不可採,其罪嫌堪認定。
二、核被告許柏偉及賴曉靜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嫌。被告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以共同正犯論處。復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前開數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罪處斷。至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仿冒商品,併請依同法第98條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檢察官蔡正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黃意惠所犯法條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編號│商標審定號│商標權人│├───┼────────┼──────────────┤│1│HelloKitty及圖│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149││││0116、00000000、││││00000000、010078││││83)││├───┼────────┼──────────────┤│2│Melody及圖(0141│同上│││5631)││├───┼────────┼──────────────┤│3│DORAEMON及圖(│國際影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9745││││04)││├───┼────────┼──────────────┤│4│Rilakkuma(拉拉│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熊)及圖(000000││││23、00000000、01││││499526、00000000││││、00000000、0115││││22623、00000000││││、00000000、1010││││57682)││├───┼────────┼──────────────┤│5│LILOANDSTITCH│迪士尼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93││││3534、00000000、││││00000000)││├───┼────────┼──────────────┤│6│ 米妮 圖(00000000│同上│││)││├───┼────────┼──────────────┤│7│MICKEY及圖(0132│同上│││7690)││└───┴────────┴──────────────┘
附表二:(臺中市○區○○街○○號1樓)┌──┬───────┬─────┐│編號│品名│數量│├──┼───────┼─────┤│1│仿冒HelloKitty│1個│││布偶││├──┼───────┼─────┤│2│仿冒HelloKitty│4個│││鏡子││├──┼───────┼─────┤│3│仿冒HelloKitty│2個│││捲線器││├──┼───────┼─────┤│4│仿冒HelloKitty│1個│││吊飾││├──┼───────┼─────┤│5│仿冒HelloKitty│3個│││手提袋││├──┼───────┼─────┤│6│仿冒Melody布偶│1個│││││├──┼───────┼─────┤│7│仿冒DORAEMON皮│1個│││夾││├──┼───────┼─────┤│8│仿冒DORAEMON布│1個│││偶││├──┼───────┼─────┤│9│仿冒Rilakkuma│2件│││地毯││├──┼───────┼─────┤│10│仿冒Rilakkuma│1件│││毛毯││├──┼───────┼─────┤│11│仿冒Rilakkuma│4個│││面紙盒││├──┼───────┼─────┤│12│仿冒Rilakkuma│4個│││掛勾││├──┼───────┼─────┤│13│仿冒Rilakkuma│2個│││三層掛袋││├──┼───────┼─────┤│14│仿冒Rilakkuma│35個│││布偶││├──┼───────┼─────┤│15│仿冒Rilakkuma│1個│││坐墊││├──┼───────┼─────┤│16│仿冒Rilakkuma│5個│││垃圾桶││├──┼───────┼─────┤│17│仿冒Rilakkuma│4個│││收納盒││├──┼───────┼─────┤│18│仿冒Rilakkuma│1個│││相框││├──┼───────┼─────┤│19│仿冒Rilakkuma│1個│││風扇││├──┼───────┼─────┤│20│仿冒Rilakkuma│4個│││捲線器││├──┼───────┼─────┤│21│仿冒Rilakkuma│1瓶│││芳香劑││├──┼───────┼─────┤│22│仿冒Rilakkuma│19個│││手提袋││├──┼───────┼─────┤│23│仿冒Rilakkuma│12個│││零錢包││├──┼───────┼─────┤│24│仿冒Rilakkuma│1條│││褲子││├──┼───────┼─────┤│25│仿冒Rilakkuma│2個│││浴帽││├──┼───────┼─────┤│26│仿冒Rilakkuma│1件│││圍裙││├──┼───────┼─────┤│27│仿冒Rilakkuma│17個│││吊飾││├──┼───────┼─────┤│28│仿冒Rilakkuma│18個│││名片套││├──┼───────┼─────┤│29│仿冒Rilakkuma│6個│││文件夾││├──┼───────┼─────┤│30│仿冒Rilakkuma│4個│││鉛筆盒││├──┼───────┼─────┤│31│仿冒Rilakkuma│10個│││手機殼││├──┼───────┼─────┤│32│仿冒Rilakkuma│4個│││耳機││├──┼───────┼─────┤│33│仿冒Rilakkuma│5個│││滑鼠墊││├──┼───────┼─────┤│34│仿冒Rilakkuma│5個│││滑鼠││├──┼───────┼─────┤│35│仿冒Rilakkuma│3個│││隱形眼鏡盒││├──┼───────┼─────┤│36│仿冒Rilakkuma│2個│││磁鐵││├──┼───────┼─────┤│37│仿冒Rilakkuma│2個│││音響││├──┼───────┼─────┤│38│仿冒Rilakkuma│1個│││碗││├──┼───────┼─────┤│39│仿冒Rilakkuma│1個│││茶壺││├──┼───────┼─────┤│40│仿冒Rilakkuma│1個│││茶杯││├──┼───────┼─────┤│41│仿冒Rilakkuma│4個│││水壺││├──┼───────┼─────┤│42│仿冒Rilakkuma│2個│││梳子││├──┼───────┼─────┤│43│仿冒Rilakkuma│1個│││瓶子││├──┼───────┼─────┤│44│仿冒Rilakkuma│4個│││曬衣架││├──┼───────┼─────┤│45│仿冒Rilakkuma│1支│││刀子││├──┼───────┼─────┤│46│仿冒LILOAND│4個│││STITCH布偶││├──┼───────┼─────┤│47│仿冒LILOAND│5個│││STITCH皮夾││├──┼───────┼─────┤│48│仿冒LILOAND│2個│││STITCH手提袋││├──┼───────┼─────┤│49│仿冒LILOAND│1個│││STITCH吊飾││├──┼───────┼─────┤│50│仿冒LILOAND│2個│││STITCH隱形眼鏡││││盒││├──┼───────┼─────┤│51│仿冒米妮筆袋│1個│├──┼───────┼─────┤│52│仿冒MICKEY零錢│1個│││包││└──┴───────┴─────┘
附表三:(臺中市○區○○街○○號1樓)┌──┬───────┬─────┐│編號│品名│數量│├──┼───────┼─────┤│1│仿冒HelloKitty│2個│││布偶││├──┼───────┼─────┤│2│仿冒HelloKitty│1個│││抱枕││├──┼───────┼─────┤│3│仿冒HelloKitty│3個│││鏡子││├──┼───────┼─────┤│4│仿冒HelloKitty│1個│││收納盒││├──┼───────┼─────┤│5│仿冒HelloKitty│1個│││面紙盒││├──┼───────┼─────┤│6│仿冒HelloKitty│3個│││捲線器││├──┼───────┼─────┤│7│仿冒HelloKitty│4個│││磁鐵││├──┼───────┼─────┤│8│仿冒Rilakkuma│24個│││布偶││├──┼───────┼─────┤│9│仿冒Rilakkuma│1個│││地毯││├──┼───────┼─────┤│10│仿冒Rilakkuma│5個│││面紙盒││├──┼───────┼─────┤│11│仿冒Rilakkuma│2個│││掛勾││├──┼───────┼─────┤│12│仿冒Rilakkuma│3個│││坐墊││├──┼───────┼─────┤│13│仿冒Rilakkuma│5個│││垃圾桶││├──┼───────┼─────┤│14│仿冒Rilakkuma│5個│││收納盒││├──┼───────┼─────┤│15│仿冒Rilakkuma│1個│││肥皂盒││├──┼───────┼─────┤│16│仿冒Rilakkuma│1個│││便當盒││├──┼───────┼─────┤│17│仿冒Rilakkuma│1個│││鏡子││├──┼───────┼─────┤│18│仿冒Rilakkuma│1個│││枕頭││├──┼───────┼─────┤│19│仿冒Rilakkuma│1個│││相框││├──┼───────┼─────┤│20│仿冒Rilakkuma│5個│││捲線器││├──┼───────┼─────┤│21│仿冒Rilakkuma│3個│││風扇││├──┼───────┼─────┤│22│仿冒Rilakkuma│2個│││手提袋││├──┼───────┼─────┤│23│仿冒Rilakkuma│11個│││零錢包││├──┼───────┼─────┤│24│仿冒Rilakkuma│16個│││名片套││├──┼───────┼─────┤│25│仿冒Rilakkuma│1條│││褲子││├──┼───────┼─────┤│26│仿冒Rilakkuma│4個│││浴帽││├──┼───────┼─────┤│27│仿冒Rilakkuma│10個│││吊飾││├──┼───────┼─────┤│28│仿冒Rilakkuma│1條│││髮帶││├──┼───────┼─────┤│29│仿冒Rilakkuma│4本│││筆記本││├──┼───────┼─────┤│30│仿冒Rilakkuma│3個│││文件夾││├──┼───────┼─────┤│31│仿冒Rilakkuma│3個│││鉛筆盒││├──┼───────┼─────┤│32│仿冒Rilakkuma│3個│││手機袋││├──┼───────┼─────┤│33│仿冒Rilakkuma│5個│││手機殼││├──┼───────┼─────┤│34│仿冒Rilakkuma│6個│││耳機││├──┼───────┼─────┤│35│仿冒Rilakkuma│6個│││滑鼠墊││├──┼───────┼─────┤│36│仿冒Rilakkuma│7個│││滑鼠││├──┼───────┼─────┤│37│仿冒Rilakkuma│4個│││隱形眼鏡盒││├──┼───────┼─────┤│38│仿冒Rilakkuma│16個│││磁鐵││├──┼───────┼─────┤│39│仿冒Rilakkuma│1個│││碗││├──┼───────┼─────┤│40│仿冒Rilakkuma│1個│││茶壺││├──┼───────┼─────┤│41│仿冒Rilakkuma│4個│││茶杯││├──┼───────┼─────┤│42│仿冒Rilakkuma│6個│││水壺││├──┼───────┼─────┤│43│仿冒Rilakkuma│1個│││梳子││├──┼───────┼─────┤│44│仿冒Rilakkuma│2個│││杯墊││├──┼───────┼─────┤│45│仿冒Rilakkuma│3個│││掛衣架││├──┼───────┼─────┤│46│仿冒LILOAND│4個│││STITCH布偶││├──┼───────┼─────┤│47│仿冒LILOAND│4個│││STITCH皮夾││├──┼───────┼─────┤│48│仿冒LILOAND│1個│││STITCH吊飾││├──┼───────┼─────┤│49│仿冒LILOAND│1個│││STITCH手機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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