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61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李祥明 上列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淑桂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蓋債權人或受任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淑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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