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 施教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蛋塔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巿民和段358建號之最新房屋課稅現值資料。
二、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