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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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補字第91號原告 林旺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林珠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33,206.14元【計算式:4,648,860元〈1229×800元+
221×610元+5×610元+1062×800元+1882×800元+902×1,300元〉×1/14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