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補字第91號原告 林旺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林珠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33,206.14元【計算式:4,648,860元〈1229×800元+
221×610元+5×610元+1062×800元+1882×800元+902×1,300元〉×1/14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