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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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1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惠伶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惠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惠伶因詐欺、偽造文書、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10月、7月、6月、3月、2月、2月、3月、5月、5月、5月、7月、5月、5月、5月、10月、2月、5月、1年、2月、
5月、7月、7月、7月、5月、5月、7月、5月,均經確定,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民國99年
2月24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劉裕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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