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 陳榮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抵押權登記,查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惟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4,358,150元(計算式:6138.24×710=0000000,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358,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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