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文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文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共5年6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3年度審訴字第78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9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3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
2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㈤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7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㈥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1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上開㈢至㈥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3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105年1月14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各罪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3551號函及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