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3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瓊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瓊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瓊瑶(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請依法定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
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據此,本院業將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陳述意見狀送達本件受刑人,並經其表示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3頁)。
㈡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
,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嗣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為「112年3月29日」;附表編號3所示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案號應為「111年度金訴字第359號、第416號」,檢察官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至52、57至63頁)。
㈢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5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乙情,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至16、59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案件之意見(見本院卷第73頁),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及罰金刑,併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部分雖已執行完畢(見本院卷第60頁),但此僅屬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將已執行完畢之日數予以扣除之問題,並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古瑞君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2次)犯罪日期110年12月2日110年11月16日110年11月18日、110年1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368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38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5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7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5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59號、第416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29日112年12月12日112年5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本院案號同上同上113年度上訴字第743號確定日期112年5月17日113年1月9日113年4月9日
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犯罪日期110年1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7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案號113年度上訴字第553號判決日期113年3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案號同上確定日期1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