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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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5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133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前開準備書狀應記載之方式及內容:⑴
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⒈證人(住:__)
訊問事項⒉書證一⒊書證二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送本院)及繕本1份(請逕掛號郵寄原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文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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