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屏小字第709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柒萬貳仟陸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
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