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45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45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45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8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5條、第214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3款、第7條、第9條。
(四)(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五)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附表一:
一、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一份(買賣標的:土地/桃園縣桃園市○○段長美小段;建物/桃園市○○街○○號)。
二、支票四紙:㈠面額新台幣1500萬元支票1張(票載日期:93年12月2日、票號AP0000000)。
㈡面額新台幣2200萬元支票1張(票載日期:93年10月29日、票號AP0000000)。
㈢面額新台幣1500萬元支票1張(票載日期:93年5月13日、票號AP0000000)。
㈣面額新台幣2300萬元支票1張(票載日期:93年6月24日、票號AP0000000)。
附表二:
一、清晰公司重大投資案件因勞力短缺請求協助申請表。
二、重大投資案件勞力資料表。
三、重大投資案件資料表。
四、億元以上重大投資案生產所需人員配置預估及初審表。
五、重大投資案新購機器設備明細表。
六、新購置廠房設備明細表。
七、新購置土地明細表。
八、廠房配置圖。
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一份(買賣標的:土地/桃園縣桃園市○○段長美小段;建物/桃園市○○街○○號)。
十、支票四紙:㈠面額新台幣1500萬元支票1張(票載日期:93年12月2日、票號AP0000000)。
㈡面額新台幣2200萬元支票1張(票載日期:93年10月29日、票號AP0000000)。
㈢面額新台幣1500萬元支票1張(票載日期:93年5月13日、票號AP0000000)。
㈣面額新台幣2300萬元支票1張(票載日期:93年6月24日、票號AP0000000)。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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