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293號聲明人即繼承人庚○○
戊○○丁○○甲○○丙○○己○○上列當事人間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遺產清冊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該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明人陳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清冊,惟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在臺北縣新莊市○○里○○○路○○巷○號2樓,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故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明人向本院聲明陳報遺產清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