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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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19號原告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訴訟代理人 李國華 被告皓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之訂購單確認事項第7點約定,因本件買賣發生糾紛爭訟時,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廖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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