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82號上訴人吳協助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453元(計算式:1,050,000-328,56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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