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876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皇氏寶石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迪派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變更事項登記事項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