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共積欠債務新台幣(下同)3,671,875元,其中有擔保債務為2,175,000元,無擔保債務為1,496,
875元,雖有房地不動產,但現值過低無法清償抵押權所擔保債務且經本院執行處拍賣因無人應買而結案,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雖於95年6月協商成立,因收入不足支應協商金額,於96年7月毀諾,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局稅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稅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信用報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戶籍謄本、執行命令、員工薪資表、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財產變動增減表、有償行為說明書、受扶養人財產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郵局存摺影本、汽車行照、房地買賣契約書、財產增減變動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國泰銀行債務說明書、扶養說明書、佳信銀行網路資料、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及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向金融機構等單位調閱或函查有關債務人資料屬實,有本院調閱之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羅秀惠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協商文件、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所欠債務說明、向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調閱債務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協商債權人清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積欠債務情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調閱儲戶資料、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調閱債務人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資料、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及中國信商託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調閱開戶資料、調閱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之薪資表等件在卷可考,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言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4月9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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