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亦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彰 訴訟代理人 張瑞麟
林寶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顏錦清┌───────────────────────────────────────────────────────┐│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彰化銀行北港分行│100年10月21日│279,125元│0000000│││1│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榮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