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職聲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免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6號債務人 廖珈吟 即 廖真娟 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之情形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前三條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或命管理人調查以書面提出報告,並使債權人、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債務人對於前項調查,應協助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第13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確定,由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2條之規定裁定是否應予免責,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件:
⒈如債務人已另覓工作,請詳實說明工作內容、雇主姓名及其連
絡方式,並提出薪資證明文件。縱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工作地點為何處?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之連絡方式?每日可領得之薪資及每月工作日數為若干?或每月可領之薪資為若干?⒉請債務人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間(108年2月18日至110年2月17日)
可處分所得及生活費、扶養費用之數額,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108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薪資證明、勞保投保資料、存摺內頁銀行交易明細等資料。
⒊若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應陳報受扶
養人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額、扶養義務人數、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並提出受扶養人108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⒋債務人與受扶養人如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
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國民年金,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存摺內頁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