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5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信堂 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26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