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姚三元 被上訴人即被告百筌合板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鄭李彗琍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
6日本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9萬7,41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萬9,510元。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訂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訂有明文,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裁判費4萬9,755元(計算式:9萬9,510元÷2=4萬9,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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