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于開明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于開明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1年2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6日核准重核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訂有明文;據上,若受刑人先後犯數罪,且均受科刑裁判(含科刑判決、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等實體裁判)確定,並入監接續執行,關於其假釋中宣告付保護管束聲請事項之管轄權,仍應依其所犯全部確定罪刑之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以資認定。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並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司法院院字第1846號解釋、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96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若檢察官聲請非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的聲請,始為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于開明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妨害風化、過失傷害、偽造文書、毀棄損壞、侵占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甲、附表乙所示之刑並確定。又上開附表甲所示之刑(共計23罪),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3年5月30日」以103年度聲字第12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日確定;上開附表乙所示之刑(共計19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4月26日」以107年度聲字第5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01年2月8日入監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規定、司法院解釋及判決意旨,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而非本院。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附表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48號裁定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已│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2月(已│││減刑)│(已減刑)│減刑)│├───────┼────────┼────────┼────────┤│犯罪日期│95年3月6日至95年│91年4月29日│95年11月10日│││6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偵緝│檢察署96年度偵字│││字第1231號│字第1249號│第127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簡字第213│96年度簡字第1274││││4271號│號│號││├───┼────────┼────────┼────────┤│最後│判決│96年1月12日│96年1月30日│96年3月9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簡字第213│96年度簡字第1274││││4271號│號│號││確定├───┼────────┼────────┼────────┤│判決│判決確│96年2月12日│96年3月19日│96年4月10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6年度執│臺北地檢96年度執│臺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366號(編號│字第2380號(編號│助字第1032號(編│││1-16已定刑4年2月│1-16已定刑4年2月│號1-16已定刑4年2│││)│)│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2月(已│││(已減刑)│(已減刑)│減刑)│├───────┼────────┼────────┼────────┤│犯罪日期│95年10月4日至95│95年10月4日至95│95年10月4日至95│││年11月9日│年11月9日│年11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200號│第25200號│第25200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528│96年度易字第528│96年度易字第528││││號│號│號││├───┼────────┼────────┼────────┤││判決│96年5月25日│96年5月25日│96年5月25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易字第528│96年度易字第528│96年度易字第528││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確│96年6月25日│96年6月25日│96年6月25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6年度執│臺北地檢96年度執│臺北地檢96年度執│││字第4060號(編號│字第4060號(編號│字第4060號(編號│││1-16已定刑4年2月│1-16已定刑4年2月│1-16已定刑4年2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2月15日│││(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犯罪日期│95年10月4日至95│95年4月22日│95年6月23日至95│││年11月9日││年1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200號│第6024號│第3516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528│96年度易字第1183│96年度易字第844││││號│號│號││├───┼────────┼────────┼────────┤││判決│96年5月25日│96年6月11日│96年6月15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易字第528│96年度易字第1183│96年度易字第844││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確│96年6月25日│96年7月9日│96年7月16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6年度執│臺北地檢96年度執│臺北地檢96年度執│││字第4060號(編號│字第4225號(編號│字第4264號(編號│││1-16已定刑4年2月│1-16已定刑4年2月│1-16已定刑4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2月15日││││(已減刑)│(已減刑)│├───────┼────────┼────────┼────────┤│犯罪日期│95年6月23日至95│95年6月23日至95│95年6月23日至95│││年12月20日│年12月20日│年1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16號│第3516號│第3516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844│96年度易字第844│96年度易字第844││││號│號│號││├───┼────────┼────────┼────────┤││判決│96年6月15日│96年6月15日│96年6月15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易字第844│96年度易字第844│96年度易字第844││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確│96年7月16日│96年7月16日│96年7月16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6年度執│臺北地檢96年度執│臺北地檢96年度執│││字第4264號(編號│字第4264號(編號│字第4264號(編號│││1-16已定刑4年2月│1-16已定刑4年2月│1-16已定刑4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已│有期徒刑4月(已│││(已減刑)│減刑)│減刑)│├───────┼────────┼────────┼────────┤│犯罪日期│95年11月18日│95年9月28日│95年9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毒偵│││第422號│字第2686號│字第2686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781│96年度訴更一字第│96年度訴更一字第││││號│10號│10號││├───┼────────┼────────┼────────┤││判決│96年6月11日│96年7月31日│96年7月31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易字第781│96年度訴更一字第│96年度訴更一字第││確定││號│10號│10號││判決├───┼────────┼────────┼────────┤││判決確│96年7月16日│96年8月20日│96年8月20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6年度執│臺北地檢96年度執│臺北地檢96年度執│││字第4659號(編號│字第5022號(編號│字第5022號(編號│││1-16已定刑4年2月│1-16已定刑4年2月│1-16已定刑4年2月│││)│)│)││││││└───────┴────────┴────────┴────────┘┌───────┬────────┬────────┬────────┐│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已│有期徒刑3月(已│││(已減刑)│減刑)│減刑)│├───────┼────────┼────────┼────────┤│犯罪日期│95年7月14日│95年11月29日│95年12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字第4962號│第5166號│第5166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2906│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事實審││號│1641號│1641號││├───┼────────┼────────┼────────┤││判決│96年6月26日│97年9月3日│97年9月3日│││日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5年度訴字第2906│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確定││號│1641號│1641號││判決├───┼────────┼────────┼────────┤││判決確│96年8月27日│97年9月3日│97年9月3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96年度執│新北地檢101年度│新北地檢101年度│││字第8790號(編號│執字第834號│執字第834號│││1-16已定刑4年2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15日│││(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犯罪日期│95年12月17日│95年12月18日│96年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166號│第5166號│第516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事實審││1641號│1641號│1641號││├───┼────────┼────────┼────────┤││判決│97年9月3日│97年9月3日│97年9月3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確定││1641號│1641號│1641號││判決├───┼────────┼────────┼────────┤││判決確│97年9月3日│97年9月3日│97年9月3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1年度│新北地檢101年度│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34號│執字第834號│執字第834號││││││└───────┴────────┴────────┴────────┘┌───────┬────────┬────────┬────────┐│編號│22│23││├───────┼────────┼────────┼────────┤│罪名│竊盜│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已減刑)│(已減刑)││├───────┼────────┼────────┼────────┤│犯罪日期│96年1月23日│95年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166號│第2683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易字第60號│││事實審││1641號││││├───┼────────┼────────┼────────┤││判決│97年9月3日│98年2月3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易字第60號│││確定││1641號││││判決├───┼────────┼────────┼────────┤││判決確│97年9月3日│98年3月2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1年度│臺北地檢98年度執││││執字第834號│字第2519號││└───────┴────────┴────────┴────────┘附表乙: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6號裁定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15日│├───────┼────────┼────────┼────────┤│犯罪日期│96年2月18日│96年3月5日│96年3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第6024號│字第1339號│字第1339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1183│96年度訴字第694│96年度訴字第694││││號│號│號││├───┼────────┼────────┼────────┤││判決│96年6月11日│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易字第1183│96年度訴字第694│96年度訴字第694││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確│96年7月9日│96年7月20日│96年7月20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6年度執│臺北地檢96年度執│臺北地檢96年度執│││字第4264號│字第5052號│字第5052號│└───────┴────────┴────────┴────────┘┌───────┬────────┬────────┬────────┐│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15日│├───────┼────────┼────────┼────────┤│犯罪日期│96年3月23日│96年5月7日│96年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第16076號│字第3585號│字第1387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2341│96年度訴字第3076│96年度訴字第1276││││號│號│號││├───┼────────┼────────┼────────┤││判決│96年9月12日│96年9月29日│96年10月25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易字第2341│96年度訴字第3076│96年度訴字第1276││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確│96年10月11日│96年10月22日│96年11月19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否│是││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96年度執│新北地檢96年度執│臺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1021號│字第11723號│字第7245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2月15日│├───────┼────────┼────────┼────────┤│犯罪日期│96年2月20日│96年2月14日│96年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387號│字第1387號│字第1387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76│96年度訴字第1276│96年度訴字第127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96年10月25日│96年10月25日│96年10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76│96年度訴字第1276│96年度訴字第1276││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確│96年11月19日│96年11月19日│96年11月19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6年度執│臺北地檢96年度執│臺北地檢96年度執│││字第7245號│字第7245號│字第7245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6年3月15日│96年4月13日│96年4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12號│第2372號│第2372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訴字第624│96年度訴字第624││││500號│號│號││├───┼────────┼────────┼────────┤││判決│97年4月16日│96年10月23日│96年10月23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訴字第624│96年度訴字第624││確定││500號│號│號││判決├───┼────────┼────────┼────────┤││判決確│97年6月2日│97年3月19日│97年3月19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否││金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903號│字第2003號│字第2003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4月13日│96年4月13日│96年4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72號│第2372號│第2372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624│96年度訴字第624│96年度訴字第624││││號│號│號││├───┼────────┼────────┼────────┤││判決│96年10月23日│96年10月23日│96年10月23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624│96年度訴字第624│96年度訴字第624││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確│97年3月19日│97年3月19日│97年3月19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是││金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003號│字第2003號│字第2003號│└───────┴────────┴────────┴────────┘┌───────┬────────┬────────┬────────┐│編號│16│17│18│├───────┼────────┼────────┼────────┤│罪名│妨害風化│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已│有期徒刑6月│││(已減刑)│減刑)││├───────┼────────┼────────┼────────┤│犯罪日期│90年11月1日│96年3月10日│96年5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字第3585號│第5166號│第516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事實審││2787號│1641號│1641號││├───┼────────┼────────┼────────┤││判決│94年9月13日│97年9月3日│97年9月3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確定││5393號│1641號│1641號││判決├───┼────────┼────────┼────────┤││判決確│97年10月30日│97年9月3日│97年9月3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新北地檢97年度執│新北地檢97年度執│││減更字第41號│保字第222號│保字第222號│└───────┴────────┴────────┴────────┘┌───────┬────────┬────────┬────────┐│編號│19│││├───────┼────────┼────────┼────────┤│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5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16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事實審││1641號││││├───┼────────┼────────┼────────┤││判決│97年9月3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確定││1641號││││判決├───┼────────┼────────┼────────┤││判決確│97年9月3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97年度執│││││保字第2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