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6號抗告人即相對人博士鴨畜產品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明玲 被抗告人即聲請人 陳麗柔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陳麗柔間請求勞資爭議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29日所為108年度勞執字第6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葉宜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