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81號債權人 楊騰杰 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簡平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
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又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平和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係受讓自第三人 張文彬 ,第三人張文彬對債務人簡平和業經取得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35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16號判決並確定在案,有債權人提出之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35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16號判決裁判全文、債權讓與契約書及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存證信函等影本附卷可稽。債權人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聲請對同一債務人就前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請求內容核發支付命令,顯屬重複,債權人實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以保護其權利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上開確定判決對債權受讓人即本件債權人亦有效力,是債權人重複聲請支付命令,顯屬違誤,應予駁回。至於債務人如不履行判決主文之內容,債權人本得逕持前開確定判決、債權讓與契約書及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等,循強制執行程序向債務人追償,無庸再聲請支付命令,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01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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