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85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許宏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柒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許宏達於民國94年5月6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
貸款總額為1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8.25%計息,詎料債務人許宏達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4年11月5日止,現尚有本金137,62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
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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