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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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48號原告 李芊樺 被告 陳俊詠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第九十七條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非訟事件法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否則即屬起訴程不合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裁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故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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