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6號原告 王仲之 被告 彭中元
林建忠 張紀 呂鈺貞 周富彬 林文欽 林瑞慶 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經理、承辦人沈副理徐(許)特助以上原告與被告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辛○○、戊○○、庚○、甲○○、丙○○、丁○○、己○○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經理及承辦人、乙○○、徐(許)特助之真正姓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辛○○、戊○○、庚○、甲○○、丙○○、丁○○、己○○等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經理及承辦人、乙○○、徐(許)特助等人之真正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