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4號
102年度訴字第4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品豪指定辯護人李玲玲律師被告張簡淑文指定辯護人 洪千琪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檢察官就被告劉品豪部分追加起訴(案號:本院102年度訴字第
631號),而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張嘉芳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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