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4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祥凱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祥凱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周祥凱涉有業務侵占、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嫌,嫌疑重大,且於偵查中逃匿,經通緝多年後始緝獲到案,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本案之訴追,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09年9月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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