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92號原告 洪賢哲 即 永強 企業行法定代理人洪賢哲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春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