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86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8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8673號債權人連鋐企業有限公司
6號法定代理人甲○○
6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展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