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南簡字第165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蔡佳 和
高千雅
賴順源
被 告 甲○○
70巷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簡字第165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49,197元,及其中新台幣349,089元,自
民國94年7月23日起至民國94年8月26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49,197元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茲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
⑴被告於民國88年11月11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約定借款額度最高以新台幣(下同)陸拾萬元為限,由被
告所開設帳戶內循環使用。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尚欠本金及
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①本金債權:349,089元。
②利息計算:1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
本金債權自民國94年7月23日起至民國94年8月26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2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
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民國9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③期前未收利息:108元。
④帳務管理費:無。
⑵詎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均已到期,催討無效,爰起訴請求判決如聲明等語。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書、交易紀錄一覽表、契據變更約定書等件為
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
而,原告依據借貸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王立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