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原告代號0000000000A(年籍資料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6年度侵訴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陳育良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