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原告 黃文言 被告 丁明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38號;原案號:10
6年度交易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梁智賢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