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20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開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6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6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7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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