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限制出境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0七五號案件中所為之限制出境處分,聲請撤銷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涉嫌瀆職案件,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限制出境之處分。惟聲請人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起至九十六年五月間,出入國境數十次,均無出國而不返國之紀錄,且聲請人擁有臺北市○○區○○路一段二四巷二四號五樓之房屋,價新臺幣千餘萬元,為聲請人一生之心血,聲請人不可能棄之不顧,故聲請人並無出境後拒不返國之原因,爰依法聲請撤銷檢察官對聲請人所為限制出境之處分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0七五號案件偵查中為限制出境之處分,惟本院函詢該署檢察官聲請人是否仍有限制出境之必要,該署檢察官函覆稱:「聲請人遭限制出境處分部分,已由該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總局撤銷其限制出境之處分」,有該署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五0七五號字第四五九七一號函一件存卷可參。是檢察官於該案偵查中所為之限制出境處分,業已撤管失效,故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顏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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