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俊賢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俊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俊賢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7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10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964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4月28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915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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