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568號聲請人 吳玉娟 (美國籍,上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十日內補正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之拋棄繼承權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㈢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㈣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0條之
1亦定有明文。
二、據聲請人聲請狀所附之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所示,聲請人為美國籍,且經送達代收人表示聲請人目前人在美國,為確認聲請人確有拋棄對被繼承人 吳徐親 花繼承權之真意,依法應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