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0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峻毅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702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06年度簡字第6801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趙峻毅與告訴人 趙世聰 間係父子關係,兩人僅因細故而生爭執,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6年6月18日下午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住處,以不明之方式毀損告訴人趙世聰所有桌子、電腦螢幕、窗戶玻璃、電視螢幕等物,致該等物品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趙世聰之權益。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106年11月20日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