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3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339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清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5年10月13日105年度審易字第3397號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清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
105年度審易字第3397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