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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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90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石嘉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170,000元整(2)80,000元整(最高額度),均約定於民國98年8月3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88(2)16.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7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7月起,分120期,利率0%,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三)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本金(1)119,644元
(2)48,869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債務協商系統查詢資料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石嘉璧│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年利率8.88%│││119,64││月10日起│││││4元│││││├──┼───┼─────┼──────┼──────┼───────┤│002│新臺幣│石嘉璧│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年利率16.88%│││48,869││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石嘉璧│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9,64││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石嘉璧│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8,869││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