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 林碧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鋒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謝明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