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再審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百善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固得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訴被駁回時,即不應准許。本件兩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向本院聲請裁定停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七二三八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惟查上開再審訴訟,業經本院另案認聲請人再審之訴非有理由,判決予以駁回。聲請人所為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之聲請,揆上說明,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義豐法官簡清忠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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