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家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家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96年度家上字第4號上訴人乙○○
22號上列上訴人與甲○○間離婚事件,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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