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字第1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審簡字第12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瑋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122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0年度審易字第695號),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哲瑋犯強制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依如附表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張哲瑋因不滿 趙宸彬 在社群網站Facebook發表影射其吸毒之貼文,竟基於強制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15日晚間11時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之住處內,以社群網站Facebook之Messenger暱稱為「哲瑋」、「 陳福中 」之帳號,傳送「然後你會很扁但活著」、「會弄到這樣」、「到時見
我會踩死你」、「你要出來你不出來大家就看戰神殞落」、「真的不要讓我出到門」、「那有沒有地方跪」等文字之訊息予趙宸彬,要求趙宸彬傳送道歉之影片予張哲瑋,以此脅迫方式使趙宸彬行無義務之事,嗣趙宸彬不得已乃於不詳時地拍攝、傳送道歉影片予張哲瑋,惟張哲瑋仍不滿意趙宸彬之影片內容,認為趙宸彬在道歉影片中並未跪下。案經趙宸彬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張哲瑋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趙宸彬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述。㈢被告與告訴人之社群網站Facebook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㈣告訴人之社群網站Facebook貼文截圖照片。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爰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在社群網站Facebook發表之貼文疑似影射其吸毒出車禍及女友水性 楊花 ,竟未思理性溝通或循司法途徑解決,逕傳送私訊迫使告訴人心理恐懼,並強令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終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業與告訴人當庭成立調解,有本院110年8月27日審理筆錄、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等件附卷為佐(見本院審易卷第67、69、77頁),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現從事防水工程工作)、智識程度(高中畢業)、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附條件緩刑之宣告:㈠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後坦認犯行,業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復經告訴人到庭表示:若被告依調解條件履行給付及道歉,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等語(見本院審易卷第67頁),俱如前揭。堪認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信其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
㈡本院為使告訴人獲得更充足之保障,爰斟以前述雙方達成之
調解筆錄內容,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第3款規定,以如附表所示內容作為緩刑之條件,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
㈢末按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依同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
執行名義;且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被告之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城偵查起訴,檢察官黃思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
調解筆錄所達成之條件㈠張哲瑋願於民國一一○年九月三日前在臉書FACEBOOK上,針對本案行為公開貼文道歉。㈡張哲瑋願於一一○年九月三日前給付趙宸彬共新臺幣肆萬元整。上開金額匯入趙宸彬指定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趙宸彬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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