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24號原告 許全瑤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淑惠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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